2023-05-04
山东,青岛。李先生欠司机40万运费不给,司机直接扣下货主王先生700多万元的货物,无奈的王先生只能垫付两车运费,可李先生还希望他垫付一车费用,没有办法的王先生只能找来调解员,李先生和司机方都表示王先生可以走法律途径。
李先生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 ,由于常年货物挺多的,当时就找了一个车队帮忙运货,久而久之双方可以说是非常熟悉了。
前几年运费基本上都能结清,后来由于生意不是很好,慢慢的会拖欠车队一些运费,但当时车队的负责人没有计较,觉得双方合作这么多年,等生意好点李先生会把运费结清。没有想到这一等就是两三年,而且后面李先生欠他们的运费越欠越多 ,车队的司机与李先生沟通过 ,但是李先生都说以后会给。前段时间,车队的司机们感觉李先生的物流公司要倒闭了,于是在他们继续帮忙运货时,又提出要求李先生把运费结清,可李先生几年生意不好,他表示目前是不可能结清运费的,自己现在生活都很困难了。运费要不到,车队负责人也是很为难,于是为了逼李先生结清运费,直接就把货主的750多万货物扣了下来,不送给货主。而货主王先生也找到李先生协商,希望他能与车队协商把自己的货送过来。但是问题一直无法解决,随后他联系了车队负责人,对方告诉他只要结清运费,自己才会把货送到过去。
(资料图片)
王先生与李先生沟通,知道他无法付运费后,于是帮忙垫付了两车的运费,但是还有一车的运费王先生也表示无力承担,但是李先生还是希望王先生再付那车的运费,王先生实在是没有办法付,而李先生也没能说服车队把货送给王先生。王先生这么一大笔货被扣着,而自己的客户又催货,已经通知了最后期限,一旦无法按时交货,王先生损失非常的大,于是找来了调解员,希望能帮忙。通过了解,同时赵女士也遇到王先生一样的遭遇,她表示自己的货已经被扣了20多天, 表示自己的货是食品类有保质期的,再这样下去过了保质期损失也是非常大。于是调解员就联系了车队负责人, 表示他们这样把货主的货扣着是违法的,但是对方表示自己也没有办法,如果不这么做他们的运费就拿不到,声称这个不用调解员管,只要把事实爆出来就好。
同时对方还表示,他们知道李先生困难,已经是降低要求,只需要他暂时付清一半费用就可以把货送到客户手中,称如果调解员能够保证他们拿到运费,他们也可以里面送货。调解员也感到很无语,于是跟随王先生来到了物流公司,发现大门紧闭,里面有没有人。于是联系了李先生,称是否能够先付一半的费用给车队,可是他的态度坚决,表示自己先生实在是很困难,本来公司就难,现在给车队这么一闹直接关门不做了。他表示可以和车队协商,如果他们还是扣着王先生他们的货不给,会走法律途径解决。
一、车队的运费问题是和李先生存在关系,车队应该向李先生讨要,而不是扣货主王先生他们的货,本身货主与车队是没有关系的,王先生没有义务承担车队的运费问题,但车队为了逼李先生结运费,而把货主的货扣下,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。
二、对于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的情形,货车司机可以依法将货物留置,货车司机的行为合法,并不属于违法犯罪。
另外,如果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的,货车司机可以依法以该货物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款优先受偿。
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,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、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,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四百四十九条,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,不得留置。
而本事件中付运费给车队的,并不是货主王先生他们而是李先生,而这批货王先生是所有权人,车队是没有权利扣下的,这是侵犯了货主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据货主王先生以及赵女士所说,这货物已经被扣了多天,王先生的客户已经给了最后期限,如果货没有到,那么他们不会要王先生的货,这是给他造成很大损失的。同时赵女士的货物是食品,有保质期,一旦造成过保质期也是对其造成损失, 那这些损失应当车队负责。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也就是说,本身车队没有货物的留置权,但是现在他们扣下了王先生的货,他们是存在过错的,一旦因他们扣下这些货物造成的损失,车队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综上所述,车队应当及时把货送给货主王先生他们,而至于他们的运费,车队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。
对于此事,您有什么看法?